望天广
陈德超(保康县马桥镇法律服务所)
徐忠良
卜亚东(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望天广。
委托代理人陈德超,保康县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忠良。
委托代理人卜亚东,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天广诉被告徐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天广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天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天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望天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望天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天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望天广负担。
审判长:彭勇
审判员:赵礼功
审判员:孙本海
书记员:董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