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某
刘雅莉(湖北峰岚律师事务所)
向某甲
傅永刚(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原告望某。
委托代理人刘雅莉,湖北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甲。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系向某甲之母。
法定代理人向某,系向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傅永刚,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某诉被告向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望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1.5元,由望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望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望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1.5元,由望某负担。
审判长:王迎春
书记员:阮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