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望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宋某某,女,汉族。
上述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文竹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望建春,男,汉族,下落不明。
申请人望某某、宋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望建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望某某、宋某某称:望建春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父望西明因精神疾病已于28年前失踪,望建春一直由祖父望某某照顾生活。2014年1月26日,望某某与宋某某登记结婚。望建春于2年前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望建春失踪,指定申请人望某某、宋某某为失踪人望建春的财产代管人。
经查,被申请人望建春,男,汉族,宜昌市人,与申请人望某某、宋某某系祖孙关系,2年前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5日在《三峡商报》上刊登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望建春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望建春在法定公告期限内仍未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望建春为失踪人;
二、指定望某某、宋某某为失踪人望建春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柳
书记员: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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