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森,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彩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竹英,系文彩平之妹。被告:韩咏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647号。负责人:邓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刚,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望某某与被告文彩平、韩咏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望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咏梅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某某撤回对被告韩咏梅的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