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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驰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辛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朗驰建设有限公司
郑建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辛某某
法律工作者
河北钢铁集团衡水板业有限公司
方丙燕
石家庄市旭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王明
刘辉

上诉人(原审被告):朗驰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富强路11号办公楼4层。
法定代表人:董志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建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石世恒,河北衡水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河北钢铁集团衡水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新区(欢龙庄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丙燕,男,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旭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梁剑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刘辉,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朗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辛某某、原审被告河北钢铁集团衡水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板业公司)、石家庄市旭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公司)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三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朗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建设,被上诉人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石世恒、原审被告衡水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丙燕,原审被告旭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明、刘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朗驰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10日河北钢铁集团衡水板业有限公司与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公司)签订了承包河北钢铁集团衡水板业有限公司冷轧镀锡项目餐厅工程的合同,工程地点:武邑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土建、给排水消防、电气、空调、通信工程。
众邦公司承包了上述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辛某某施工。
2011年3月2日众邦公司对辛某某的承包的工程出具了工程量结算单,其中包括:一、镀锡线钢筋制作安装352800元,二、模板安装323400元,三、混凝土浇筑97500元,四、电缆线沟总长度84000元,五、餐厅抹灰91000元,六、餐厅墙砖11025元、地砖30618元、地砖26025元、墙砖30996元,七、零工款12660元,八、房补费4200元合计1064224元,扣除公司给找工人2555元、三层抹铺地砖465元、二层返工扣砖款1750元,剩余工程款1059454元。
经手人刘刚签名,加盖“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衡水板业冷轧镀锡项目工程部”的方章。
至2011年9月22日河北众邦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今欠辛某某2010年人工费377454元,此款结止2011年11月26日前)上面仍加盖了“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衡水板业冷轧镀锡项目工程部”的方章。
后经原告催要,至2013年10月1日被告朗驰公司给付了原告11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67454元。


审判长:倪庆华

书记员: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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