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开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争令,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庄某五金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罗芳。
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庄某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表示双方达成和解故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鲍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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