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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德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工业开发区西部。营业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平业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黄开中,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玉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德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纬五路与经二街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汲永军,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诉称,被告自2015年4月8日起向原告购买多批产品,2015年4月8日订购21937.5元,2015年4月11日订购43875元,2015年4月22日订购58500元,2015年7月28日回款58500元,2016年2月3日回款10000元,仍下欠55812.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北德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三次给付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于2016年9月15日前给付16667元,于2016年10月15日前给付16667元,于2016年11月15日前给付16666元)。
其它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后为597.5元由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燕波

书记员: 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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