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主要涉及三方面:离婚与否、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以下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详细判决标准。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无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因一方下岗导致经济困难,另一方首次起诉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一方被宣告失踪;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等原因无法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晓对方患精神病仍结婚,或婚后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无和好可能;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
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再次起诉离婚且无和好可能;
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被诉方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无书面答辩,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判决离婚。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或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按一般规定处理。
判决驳回、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不予受理;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
未达法定婚龄。
因胁迫结婚,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须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须在恢复自由后一年内提出。
哺乳期子女原则上随母亲抚养;
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方有以下情形可随父方:
患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共同生活;
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其他原因导致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
两周岁以下子女经协商随父方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无不利影响,可准许;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争夺抚养权,优先考虑以下情形:
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子女随其生活更有利,或另一方患病等不宜共同生活;
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协助抚养;
八周岁以上子女意见;
服刑或患病一方愿抚养且其父母代养,另一方同意,八周岁以上子女意见需征求;
父母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准许;
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由生父母抚养;
事实收养关系离婚后,双方负担抚养费;若一方始终反对收养,由收养方抚养。
需另行起诉,以下情形支持变更:
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
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
八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
其他正当理由。
抚养费根据子女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按月收入20%-30%给付,两个以上子女可提高至50%;
无固定收入,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比例确定;
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比例。
抚养费定期给付,有条件可一次性给付;
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财物折抵;
协议由抚养方负担全部抚养费,但抚养能力不足影响子女健康,不予准许;
抚养费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
成年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因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需继续给付;
子女可向父母提出合理增加抚养费请求,理由包括:
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
因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
其他正当理由。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探望方式、时间由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权,事由消失后恢复。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归一方除外);
知识产权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父母明确赠与一方除外)。
婚前财产;
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
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
婚前父母为一方购置房屋的出资(父母明确赠与双方除外);
婚姻期间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
复婚、再婚前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财产;
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取得房屋一方返还对方已付按揭贷款一半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判决;
按书面约定处理归属;
分居两地分别管理的婚后财产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归各自所有,差额由多得方补偿;
未共同生活但已登记结婚的礼金、礼物为共同财产,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使用的财物归各自所有;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按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分割;
股票、债券、基金等按比例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协商一致转让给非股东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可成为股东;
协商一致但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愿意同等价格购买,分割转让所得;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成为股东。
合伙企业出资:
合伙人一致同意,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不同意转让但行使优先受让权,分割转让所得;
同意退伙或退还财产份额,分割退还财产;
不同意转让、优先受让或退伙,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独资企业:
一方主张经营,评估后补偿另一方;
双方主张经营,竞价后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经营,按《个人独资企业法》处理。
无法协商房屋归属:
双方主张且同意竞价,准许;
一方主张,评估后补偿另一方;
双方不主张,拍卖后分割价款。
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不宜判决归属,按实际判决使用权,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另行起诉。
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婚前一方承租,婚姻存续五年以上;
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婚前一方借款投资建房,婚后共同偿还;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承租权;
婚前承租因拆迁取得承租权;
双方单位联建或联合购置的房屋;
一方交回单位房屋后另一方单位调换房屋;
婚前双方承租,婚后合并调换房屋。
无承租权一方:
自行解决住房;
无房且有困难,可暂住不超过二年,支付等额租金;
另行租房经济困难,承租方有能力应给予一次性帮助。
单位自管房屋变更租赁关系,需征求单位意见并办理变更登记。
共同债务:
为共同生活、抚养、赡养所欠;
夫妻共同经营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欠;
家庭析产分得的债务;
出走方为日常生活、医疗、抚养等所欠。
个人债务:
约定由个人负担(逃避债务除外);
未经同意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亲朋;
未经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
其他个人债务。
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
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视为共同债务;
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非共同债务,除非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
离婚协议或判决不影响债权人向双方主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可追偿;
一方死亡,生存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的情形: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赔偿请求:
原告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提赔偿,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
一审未提,二审提出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协议离婚明确放弃赔偿或一年后提出,不予支持。
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以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予帮助,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生活困难情形:
依靠个人及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生活水平;
离婚后无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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