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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顺全与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顺全。
委托代理人:李莹,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村路316号光明苑小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靳燕波,董事长。
机构代码:××。
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宪,该公司经理。
企业注册号:91130400601157484W

原告曾顺全与被告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位于赵县前大章乡豆腐庄村的华府苑工程的建设单位,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期间,曾顺全木工班组为被告进行施工。2016年1月14日,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被告出具结算单,欠原告劳务费188086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算单等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原告劳动报酬18808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清偿,原告请求利息1344.94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无证据证明已向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故被告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曾顺全劳动报酬188086元。
二、被告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9元,由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洪波 审 判 员  陈炜彤 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

书记员: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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