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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
王晓光(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光,系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藁城区。
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曾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长:成双陆

书记员:胡漪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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