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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陈某某、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某
陈某某
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

原告曾某某。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26233780。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尹集镇马九川。
法定代表人马灵芝,该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甘肃昭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以被告甘肃昭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其全部赔偿款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覃
审判员:徐玺
审判员:谭代魁

书记员: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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