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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某
汪小兰(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曾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汪小兰,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49.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49.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梦宇
审判员:王咏
审判员:韩建军

书记员:朱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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