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
汪小兰(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曾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汪小兰,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49.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49.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梦宇
审判员:王咏
审判员:韩建军
书记员:朱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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