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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西城办事处草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都区西城办事处草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黄成波,该居民委员会书记。委托代诉讼理人:彭海波,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加强,该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王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曾都区西城办事处草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陈某某、第三人王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曾都区西城办事处草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都区西城办事处草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曾都区西城办事处草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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