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都区西城办事处草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黄成波,该居民委员会书记。委托代诉讼理人:彭海波,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加强,该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王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曾都区西城办事处草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陈某某、第三人王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曾都区西城办事处草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都区西城办事处草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曾都区西城办事处草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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