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都区淅河镇阳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严贤高,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和,该村委会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存,随州市曾都区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成,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都区淅河镇阳某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8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曾都区淅河镇阳某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纯清
审判员 尚晓雯
审判员 王耀
书记员: 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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