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都区北郊办事处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烈山大道7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加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黄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海滨,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曾都区北郊办事处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黄坤、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都区北郊办事处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都区北郊办事处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都区北郊办事处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曾都区北郊办事处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何克斌
书记员: 杨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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