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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两水学校、曾都经济开发区两水沟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都区两水学校。住所地:曾都经济开发区两水沟社区。
法定代表人:龚德林,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红刚,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都经济开发区两水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曾都经济开发区两水沟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加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发,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都区两水学校(以下简称两水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曾都经济开发区两水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水沟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两水学校法定代表人龚德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红刚,被上诉人两水沟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两水学校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未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数额应为63975元。因2008年12月25日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向被上诉人转付130000元,2009年12月3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款证明时,遗漏此已付的130000元。2、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1996年12月10日,北郊职业中学(甲方)与两水沟居委会建筑队(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其学生住宅综合楼交由乙方施工,工程总建筑面积1647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85元,总造价为约469395元,加电杆升高15000元,合计为484395元。2009年4月,曾都区北郊职业中学更名为曾都区两水学校。

本院认为:上诉人两水学校欠被上诉人两水沟社区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上诉人两水学校上诉称因2009年12月30日双方结算时,遗漏了之前支付的130000元,此款应予扣减,因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欠款数额应以双方最后于2009年12月30日的结算为准,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两水学校另上诉称本案诉争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并提交证人周某的证言予以证实。被上诉人两水沟社区二审中亦申请证人王某2出庭证实本案诉争债务未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因上诉人两水学校于2009年12月30日出具的欠据上未约定还款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该案诉争债务未过诉讼时效。故对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曾都区两水学校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2元,由上诉人曾都区两水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俊利 审判员  张 欢 审判员  周 鑫

书记员:赵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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