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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曾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曾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已交)。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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