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曾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已交)。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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