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书英,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黄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6万元,用于开发商品楼资金周转,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约三个月还款。但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孙某某、黄某某辩称:被告对借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现因二被告开发楼盘资金链断裂,所以无法偿还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0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6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未约定利息,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书英,被告孙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被告违约,二被告应对所欠借款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曾某某借款3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孙某某、黄某某共同负担,并与前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景文
书记员:王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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