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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中平,男,生于1970年1月11日,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高陵镇晏家巷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70********。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川,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曾某某,男,生于1976年7月18日,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被申请人:李某,女,生于1969年10月11日,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被申请人:华容县永和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MA4L2NFG31,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万庾镇鲁家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鲁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义,男,生于1967年12月28日,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中平与被申请人曾某某、李某、华容县永和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鄂1087民初1778号民事裁定书后,于10月31日对被申请人华容县永和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中平于2017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中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容县永和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祥全

书记员:马安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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