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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韩中洲、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宜昌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某
章海燕
苏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韩中洲
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宜昌经营部
陈发云(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章海燕(原告之妻),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苏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中洲。
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宜昌经营部。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75号。
代表人宋秋明。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陈发云,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中洲、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宜昌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268元(已减半),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268元(已减半),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云环

书记员: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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