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生于1961年9月20日,汉族,湖北省来某某人,住来某某,
被告来某某翔凤某枫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来某某翔凤某枫香村。
主要负责人向永付,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来某某翔凤某枫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来某某翔凤某枫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田胜国 审 判 员 刘 仲 人民陪审员 李应权
书记员: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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