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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某。委托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书记员: 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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