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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曾某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莉娟

书记员: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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