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73号。
负责人汪钻桥,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告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李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简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同一起交通事故另一伤者李天宝表示将主张权利但尚未向本院起诉,因涉及交强险向各权利人的赔付比例,本案需待另一伤者李天宝起诉后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舒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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