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福,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研,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无相应证据证明。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曾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3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曹红霞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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