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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梁某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某
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
梁某研
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

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梁某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6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6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曲伟霞
审判员:高秀梅
审判员:李德霞

书记员: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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