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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珍。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润,楚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宝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诚科技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小妹,宝诚科技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华,宝诚科技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楚某公司、刘某某、宝诚科技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通知原告曾某某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曾某某未按期缴纳,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某某自动撤诉处理,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 苏俊
审判员 陶华兰
审判员 董啸

书记员: 马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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