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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莫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25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赵文金,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莫某某,生于1969年1月19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曾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鄂0581民初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莫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告莫某某银行存款21361.42元。现被告提出财产保全复议,以本案买卖合同发生在原告曾某某与开县江莫五金经营部之间,请求本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被告莫某某书立的欠条,本案买卖合同是否原告与他人之间发生、被告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需要经过审理方能查明和认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为保障今后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对被告莫某某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正确。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鄂0581民初7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莫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莫某某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本案裁判文书认定被告莫某某无需承担本案债务,被告可依法要求原告赔偿因保全造成的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莫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

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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