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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宜昌橘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
李尧森(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
宜昌橘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王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李尧森,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宜昌橘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栾仁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宜昌橘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宜昌橘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原告曾某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反诉原告以原告已申请撤诉,为化解矛盾为由,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及其反诉原告宜昌橘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宜昌橘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23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已减半,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宜昌橘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及其反诉原告宜昌橘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宜昌橘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23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已减半,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宜昌橘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静
审判员:张启国
审判员:邹卫东

书记员:黄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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