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土家族,出生于1977年4月16日,住宣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某菜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某县珠山镇莲花坝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DTUN01。
法定代表人:周远标,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宣某菜鸟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邱宗南
书记员: 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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