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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上海桃桂家具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娟,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桃桂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上海桃桂家具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曾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挂靠经营合同关系。2018年8月,原告承接案外人家具搬迁业务,因开票需要,由被告以其名义和案外人签订《家具搬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案外人在收到被告开具的发票后也向被告支付了搬迁费人民币53,180元(以下币种同),但被告仅向原告转款7,980元,尚欠45,200元代收款拒不返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代收合同款45,200元。
  被告上海桃桂家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所在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嘉松公路XXX号XXX层,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公路XXX号XXX幢-6,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桃桂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桃桂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顾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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