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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照明与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谭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照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昌,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羊牯村北二环路口(湘潭市羊古电镀厂二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59518505F。法定代表人:罗志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波(系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经常居住地:湖北省恩施市,特别授权。被告: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照明诉被告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谭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曾照明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谭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照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照明撤回对被告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24元,减半收取2062元,由原告曾照明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缴。

审判员  靳永辉

书记员:鄢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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