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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彭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
陈蓬(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
彭某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刘军

原告: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蓬,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公园路11号。
负责人:林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该公司职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曾某诉被告彭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王元媛

书记员:梅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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