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海军,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先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新,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曾海军与被告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海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周立新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杜先军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8×××85的储蓄存单30万元作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鄂0503民初166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告周立新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杜先军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8×××85的储蓄存单30万元。现担保人杜先军的上述存单已到期,无法转为定期存单,为避免利息损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8×××85的储蓄存单30万元的冻结,并在重新转为定期存单的同时立即冻结该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先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杜先军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8×××85的储蓄存单30万元的冻结;二、冻结担保人杜先军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