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曾某、陈某某诉新密市汇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滑县瑞阳粮食有限公司、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尚海某、王某某、武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
陈某某
王长健(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胡庆庆(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新密市汇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滑县瑞阳粮食有限公司
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
尚海某
王某某
武某某
刘某某

原告曾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长健,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庆庆,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新密市汇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海某
被告滑县瑞阳粮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尚海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武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陈某某与被告新密市汇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滑县瑞阳粮食有限公司、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尚海某、王某某、武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新密市汇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滑县瑞阳粮食有限公司、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尚海某、王某某、武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张宏涛自愿以其位于襄阳市樊城区立业路116号1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16602号,建筑面积为1291.55平方米)为原告曾某、陈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陈某某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担保目的的实现,对担保财产也应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新密市汇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滑县瑞阳粮食有限公司、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尚海某、王某某、武某某、刘某某价值6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张宏涛位于襄阳市樊城区立业路116号1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16602号,建筑面积为1291.55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陈某某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担保目的的实现,对担保财产也应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新密市汇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滑县瑞阳粮食有限公司、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尚海某、王某某、武某某、刘某某价值6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张宏涛位于襄阳市樊城区立业路116号1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16602号,建筑面积为1291.55平方米)。

审判长:王正臣
审判员:涂晶晶
审判员:刘燕

书记员:张欢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