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曾某1与曾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1,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李亚玲、佟雪琳,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2,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1与被告曾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月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佟雪琳、被告曾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曾宪洲于2014年12月1日去世,生有长子曾建辉和次子曾某2。曾建辉2012年2月24日去世,曾建辉生有一女曾某1和一子曾某3。曾宪洲去世后其工资卡上金额182589.44元,由被告保管曾宪洲的工资卡,之后被告和曾某3各分得74825元,被告将曾宪洲工资卡余额32938元支取。庭审中原告之弟曾某3自愿放弃其他应继承曾宪洲遗产份额归原告所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中国农业银行活期账户清单、曾某3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收款回单、定州市李亲顾镇市庄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原告曾某1和曾某3的父亲先于其祖父曾宪洲死亡后,曾某1和曾某3符合代位继承的法定条件,即原告曾某1和曾某3二人应共同享有继承曾宪洲遗产份额的一半,被告曾某2享有继承曾宪洲遗产份额的一半。结合本案,在被告和曾某3对曾宪洲遗产分割后的余款32938元,原告之弟曾某3明确表示放弃其他应继承份额归原告所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原、被告应各分割分得16469元。被告主张花费丧葬费用应予扣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建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曾某1遗产分割款164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曾某1承担525元、被告曾某2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月涛

书记员:申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