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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诉耿某甲抚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
曹德全(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
耿某甲
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耿源

原告曾某。河北省国税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曹德全,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甲,少年智力开发报职工。
委托代理人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源,北京市96190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曾某与被告耿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德全、被告耿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米忠海和耿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以要求被告支付垫付款为由诉至法院,原告现行使追偿权,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被告主张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原、被告离婚后耿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应支付耿某乙独立生活前的抚养费,但原告主张耿某乙出国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已超出被告对孩子所负抚养义务的范畴,另双方签订的关于耿某乙留学期间费用来源证明系向第三方出具证明材料,不是双方对耿某乙留学期间费用负担的协议,且耿某甲现身患有病,需人照顾,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有其他收入,其工资收入用于治病和缴纳养老院费用,已无能力支付耿某乙留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耿某乙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178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178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以要求被告支付垫付款为由诉至法院,原告现行使追偿权,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被告主张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原、被告离婚后耿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应支付耿某乙独立生活前的抚养费,但原告主张耿某乙出国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已超出被告对孩子所负抚养义务的范畴,另双方签订的关于耿某乙留学期间费用来源证明系向第三方出具证明材料,不是双方对耿某乙留学期间费用负担的协议,且耿某甲现身患有病,需人照顾,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有其他收入,其工资收入用于治病和缴纳养老院费用,已无能力支付耿某乙留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耿某乙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178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长:王娜
审判员:艾卫军
审判员:韩丽娟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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