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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某
叶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马璐(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黄某
陈令

原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波、马璐,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陈令
、彭媛媛,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波、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媛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相识恋爱后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曾某乙。
后被告起诉与我离婚,经法院
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孩子随黄某生活,由其抚养。
现双方情况发生变化,我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更适宜抚养子女,而被告没有稳定的工作,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特诉至法院
要求变更儿子抚养关系,儿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黄某辩称,一、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也不充分。
二、原告认为双方离婚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告更适宜抚养子女,不符合事实,我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三、孩子从出生就一直随我生活,由我抚养,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不应变更抚养关系。
四、原告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是不想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孩子曾某乙出生后一直随被告黄某生活,已形成现有的生活习惯,对现在的生活环境比较熟悉,曾某乙现年幼对生活环境有较强的依赖性,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学习出发,现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原告曾某某现以自身条件好,有能力抚养儿子,被告黄某无稳定收入为由提出变更婚生子曾某乙的抚养关系,但被告黄某在审理过程中提供了其有稳定收入的证据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照料孩子曾某乙。
故对原告曾某某请求变更婚生子曾某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
:17×××90。
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孩子曾某乙出生后一直随被告黄某生活,已形成现有的生活习惯,对现在的生活环境比较熟悉,曾某乙现年幼对生活环境有较强的依赖性,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学习出发,现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原告曾某某现以自身条件好,有能力抚养儿子,被告黄某无稳定收入为由提出变更婚生子曾某乙的抚养关系,但被告黄某在审理过程中提供了其有稳定收入的证据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照料孩子曾某乙。
故对原告曾某某请求变更婚生子曾某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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