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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6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职业经商,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路**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6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职业经商,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路**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自2018年以来,曾某某多次通过电话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码市街非法从事野生动物经营的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并以客运车辆托运方式收购李某某出售的野生动物——白鹇(俗称寒鸡)、大头龟(又名鹰嘴龟)、白面仔(又名鼬獾),然后再转卖给他人牟取利润。在其收购、转卖过程中,周某某负责通过微信收款、付款。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曾某某、周某某以每只100元——230元不等的价格共在李某某处收购了白鹇21只,其中雄性白鹇16只,雌性白鹇5只,并转手出售给广东省清远市的“何老表”。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白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智能手机两台;2.书证:户籍信息、接报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周某某与李某某等人的微信记录、支付账单统计表、微信交易账单、通话记录截图、调取通话记录、李某某与“雄仔”等人出售野生动物统计表、关于“何老表”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梁某某、钟某某、黄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21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平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2册,光盘6个,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周某某持有的手机1部、曾某某持有的手机1部,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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