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曾某某、向某某与曾某甲、佘某某、曾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某
向某某
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曾某甲
佘某某
曾某乙

原告曾某某。
原告向某某(系原告曾某某之妻)。
上列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曾某甲。
被告佘某某。
被告曾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向某某诉被告曾某甲、佘某某、曾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向某某于2014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向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某某、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向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某某、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洪

书记员:夏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