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
向某某
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曾某甲
佘某某
曾某乙
原告曾某某。
原告向某某(系原告曾某某之妻)。
上列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曾某甲。
被告佘某某。
被告曾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向某某诉被告曾某甲、佘某某、曾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向某某于2014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向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某某、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向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某某、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洪
书记员:夏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