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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李某、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山县。
被告: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址同上。系李某之妻。

原告曾某诉被告李某、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经朋友介绍,李某与曾某相识。被告李某以做建筑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找原告借款。2013年10月22日被告李某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三个月,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承诺每个月给付资金使用费65万元整;双方在协议签字并按了手印。到期后被告因故未予偿还。2014年10月21日经汉川市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李某偿还本金22.7万元,下欠本金29773000元一直未还,且长期找不到人。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2018年6月6日,本院在《法制日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等。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庭审核实,予以认可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0月22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出具了借条,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自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1月22日,资金使用费为每个月65万元。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并加按手印。2014年6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其中200万元及利息;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偿还了22.7万元,下欠款2977.3万元及利息未予清偿。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借款协议、银行转款流水明细和催款通知书、特快专递资料及(2014)鄂汉川民初字第01326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利息,因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月息实际为3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应按本金900万元,从借款之日起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超出部分的本金视为原告自愿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二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双方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程某承担清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如有证据能抵销、吞并原告之诉,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双方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某偿还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生陆
审判员 李洪波
人民陪审员 黄伏军

书记员: 潘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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