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望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黎先明,男,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应城市陈某某梅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梅某某委会)。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陈某某梅某某大湾**号。
法定代表人余俊春,该村代理主任。
被告余灯州(曾用名余晓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系原梅某某委会主任、书记。
原告曾望中、刘某某诉被告应城市陈某某梅某某村民委员会、余灯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耀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娟、段先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望中及其委托代理人黎先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应城市陈某某梅某某村民委员会、余灯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被告余灯州任应城市陈某某梅某某村民委员会书记及主任时,以梅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收取了原告曾望中、刘某某工程质量保证金100000元,但该金额一直未入被告应城市陈某某梅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账务,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曾望中、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曾望中、刘某某。
审判长 张耀忠
人民陪审员 段先英
人民陪审员 黄娟
书记员: 袁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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