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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理人:李双(系原告曾某妻子),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袁家塘48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锦洲三街XXX号3204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慎志懿,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梓敬,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张某某送达,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永妍

书记员:李桔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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