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熊茂垠,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调查收集证据、签收法律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理执行等。
委托代理人刘敏,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调查收集证据、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杨雄刚,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收集并递交证据,代为出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余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敏,被告余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进宇,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雄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余某向原告曾某某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在向原告曾某某出具的借款手续中均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转款和现金,且其前夫张某某在出具还款承诺时确认了借款本金为50万元,对两被告辩称借款本金为46.6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驳回。本案诉称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且被告张某某对借款的偿还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该借款50万元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虽然两被告在离婚时,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效力,两被告仍应对该借款5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至于已收取的22000元,作为本金扣除后,下欠借款本金为478000元。
关于违约责任,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由于两被告在延期还款约定的时间逾期后,仅还部分本金,对下欠借款本金未予清偿,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每月按借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补偿金额超过按年利率24%(月利率20%0)计算的利息损失,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7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每月按借款本金50万元的20%0,自2014年11月14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70元,由被告余某、张某某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李佐军 人民陪审员 陈 琴
书记员: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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