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张太盛,江西袁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善锦,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兴旺,南康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星林,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及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被告申请,将本案被告由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变更为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出变更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本案被告由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变更为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不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曾某某对被告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移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肖素莲
审判员 陈 婷
书记员:陈留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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