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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男,汉族,1970年生,住青县。委托代理人归健娟,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铁柱,男,汉族,1987年生,住青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铁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姚铁柱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赵世帅
书记员:倪世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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