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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姚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男,汉族,1970年生,住青县。
委托代理人归健娟,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铁柱,男,汉族,1987年生,住青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铁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姚铁柱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赵世帅

书记员:倪世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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