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曾繁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亚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原告曾某某、张某某、曾繁鑫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田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曾某某、张某某、曾繁鑫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志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张某某、曾繁鑫撤回对被告田志强的起诉。
审 判 员 卢山
书记员:徐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