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某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华,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监利县。被申请人:王银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监利县,系刘某某之妻。
申请人曾某垓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前,申请人承建施工了两被申请人开发的两栋六层房屋,通过竣工验收结算后,被申请人刘某某于2016年元月19日向申请人曾某垓出具了结算后下欠工程款19万元的欠条,经申请人多次催讨,两申请人一直拖延。要求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曾某垓工程款19万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刘某某、王银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曾某垓19万元。申请费1367元,由被申请人刘某某、王银娥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谈敏
书记员:蔡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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