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
江爱明(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赵某
赵某
赵权
原告曾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委托代理人江爱明,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被告赵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被告赵权,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赵某、赵某、赵权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许建江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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