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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
张某某
向阳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阳
上诉人曾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一虽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但该协议只能在协议当事人曾某及张玉蓉之间产生约束力,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证据二系曾某一审时能收集向法院提供而未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某某于2007年11月24日向曾某出具了借条,且双方对借款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曾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某某应按约定偿还借款。经查,借款到期后张某某将该借款偿还给了曾某之妻张玉蓉,张玉蓉亦认可该款项在其手中。因该借贷关系发生在曾某与张玉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曾某及张玉蓉夫妻共同财产,而将该借款偿还给张玉蓉。张某某与曾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曾某上诉称其与张玉蓉之间存在AA制协议,张某某只能将该借款偿还给其本人。因该协议系曾某与张玉蓉夫妻之间的约定,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张某某称对该协议毫不知情,而曾某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张某某知晓该协议的存在。故曾某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曾某可向张玉蓉另行主张权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曾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张某某于2007年11月24日向曾某出具了借条,且双方对借款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曾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某某应按约定偿还借款。经查,借款到期后张某某将该借款偿还给了曾某之妻张玉蓉,张玉蓉亦认可该款项在其手中。因该借贷关系发生在曾某与张玉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曾某及张玉蓉夫妻共同财产,而将该借款偿还给张玉蓉。张某某与曾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曾某上诉称其与张玉蓉之间存在AA制协议,张某某只能将该借款偿还给其本人。因该协议系曾某与张玉蓉夫妻之间的约定,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张某某称对该协议毫不知情,而曾某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张某某知晓该协议的存在。故曾某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曾某可向张玉蓉另行主张权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曾某负担。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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